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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西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师范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西北师范大学
英文译名:NorthwestNormalUniversity
第五条学校标识码:4162010736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办学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法定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
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甘肃省敦煌市新城区古城路2号。
第十条学历与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西北师范大学发端于1902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现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2020年被列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支持进入国家一流大学建设行列的省属高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2637人,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360人,副高级职称人员844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1060人,具有硕士学位人员1011人。有专任教师1765人,其中教授(研究员)335人,副教授(副研究员)687人。有博士生导师227人(其中校外兼职导师33人),硕士生导师2201人(其中校外兼职导师105人,校外实践导师971人)。国家级及部委人才项目入选131人次,省级人才项目入选486人次。学校聘请了300余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为特聘或兼职教授。
学校是国务院首批确定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现有教育学、化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数学、物理学、地理学、心理学、生物学、美术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1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教育、美术与书法2个专业博士授权类别;2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24个专业硕士授权类别。有课程与教学论、中国古代文学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教育学、简牍学2个甘肃省属高校国家一流学科突破工程重点支持学科,11个省级一流学科,36个省级重点学科。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环境学/生态学4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有80个普通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9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5个),已形成较为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涵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
现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研究院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研究中心7个,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其他部级研究中心3个,甘肃省重点实验室5个,甘肃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1个,甘肃省基础研究创新群体9个,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9个,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1个,甘肃省两长国家文化公园研究中心1个,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3个,甘肃省联合实验室3个,甘肃省高校产业研究院1个,甘肃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7个,甘肃省高校新型智库5个,甘肃省协同创新中心3个,其他各类省级研究平台21个。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秉承“知术欲圆、行旨须直”的校训,弘扬“爱国进步、诚信质朴、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西北师大精神,践行“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西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执行情况,对生源结构进行动态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位次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105%,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到含有多个专业的考生,在其入校进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之后,结合个人志愿、学业成绩等在学院内部进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条学校普通文理类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同分排位顺序录取;如同分排位也相同,则按照考生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确定)。当普通文理类专业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在组内专业进行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历史类/物理类)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均使用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使用各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各省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分别使用各省音乐类(音乐教育)、音乐类(音乐表演)统考成绩;舞蹈学、舞蹈教育、舞蹈表演专业使用各省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各省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统考成绩;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仅在甘肃省招生,使用甘肃省表(导)演类(服装表演)专业统考成绩,体育教育专业使用各省体育类统考成绩。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艺术体育类省份/批次,将按照考生所在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同分排位顺序录取;如同分排位也相同,则按考生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满为止。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艺术体育类省份/批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将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艺术体育类本科批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运动项目招生计划,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照上述规则录取二志愿考生。若个别项目依然未录取完成,则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调整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时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与英国南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化学专业本科教育合作项目,与波兰波兹南艺术大学合作举办环境设计专业本科教育合作项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部分课程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为培养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新文科、理科基础学科研究领域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科交叉、科教融合,构筑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的专门通道,学校依托“丝绸之路文明”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云亭”理科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物理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等3个省级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组建新文科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班、理科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班、数学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班、物理学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班,单列计划招生。
第二十七条我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其他语种考生可跟随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学习并作为公共外语学分,也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
第二十八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九条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及华侨本科学生资格高校,具体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少数民族专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等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等录取的定向就业学生在注册学籍前,须与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校面向部分省(自治区)招收民族班,面向甘肃和新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2014年学校与敦煌市政府合作办学成立了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办学地点:甘肃省敦煌市),学生入学后在敦煌市就读,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符合学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西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三十三条学校面向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具有甘肃省普通高校学籍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在甘肃省应征入伍并有退役证的省内外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招委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在我校本科招生官网查询。
第五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文化成绩及体育艺术类专业成绩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学费收费标准实行预收结算制,基本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900元/人·学年,体育类4300元/人·学年,工科类4500元/人·学年,外语类44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费待定,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65000元/人·年,化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40000元/人·年(详见甘发改收费〔2012〕1874号、甘发改收费〔2015〕998号、甘发改收费〔2016〕96号、甘发改价格〔2020〕171号、甘发改价格〔2020〕548号、甘发改价格〔2020〕549号文件)。
学校根据学生培养及管理要求安排住宿校区,宿舍一般为4-6人间,住宿费900-1200元/人·学年(详见甘价费〔2009〕187号、甘发改收费〔2011〕1598号、甘发改收费〔2016〕980号、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补、贷、免”六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甘肃省特困生补助、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应征入伍奖励及十几项社会奖助学金。
第三十八条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生在校期间有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体育类、中职对口招生及专升本等专业录取学生不允许转换专业。
第三十九条为进一步拓展学生视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学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密切合作开展本科生交流学习活动,并设立海外交流资助经费予以支持。学校先后与美国德克萨斯农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希腊雅典大学、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韩国釜山大学、台湾清华大学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与海外70多所科研机构签订了学术合作与交流协议,在学生联合培养、教师互访、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四十条西北师范大学网址:https://www.nwnu.edu.cn;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zsb.nwnu.edu.cn;电话(传真):0931-7971922;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办公室;邮编:730070。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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