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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考统招招生章程
(2023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江苏省相关招生录取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考统招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11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位于著名历史文化名城扬州古运河畔,1999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专科文凭资格的民办全日制高职院校。目前全日制在校生7500人。
学校占地1040余亩,校舍22万平方米,专兼职教师700余人,包含校内专兼职教师、校外教师、行业指导师。双师素质教师达185人。由专家、教授和来自企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艺师、高级园艺师等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
开设39个专业,建有8个院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1个省特色专业群。
第五条 学历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习期满,合格者由江海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江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
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其他省(市)按照分代码(分文史类、理工类)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内、江苏省外高考统招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
第十九条 外省严格执行各省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即对进档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依次根据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高考录取执行以下规定:
(1)普通类批次各专业组录取:
考生的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
对进档考生按照相应专业组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被录取的,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录取到相同专业组内相应专业;无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者、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美术类批次各专业组录取:
考生的专业分和文化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对进档考生按照相应专业组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被录取的,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录取到相同专业组内相应专业;无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者、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具体收费标准为:人文社科类12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14000元/生.学年;医学、艺术类15000元/生.学年。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标准如有调整,则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学校按照社会化学生公寓具备的不同条件采取相应的收费标准,其中4人间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奖助贷政策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每年150万元、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生·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12000元/生·年。不让一个贫困生辍学。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凡经查实为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上报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www.jhu.cn/B07ZSC/
招生官微:江海学院公众号(JHU_1999)
联系电话:0514-87579903、87579907传真:0514-87579907
监督电话:0514-87579511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号
邮编:22510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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